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號
PHDV,107,訴,1,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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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顏政信 
被   告 劉松森 
      劉松明 
      趙啟盛 
      劉建宏 
      張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4,860元,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 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原 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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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