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號
PHDV,107,補,4,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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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秀娥 
聲 請 人 希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月杏禹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禹利
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共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
6,192,990元【本件調解聲明第一項為聲請人陳秀娥請求移轉土
地之價額為1,451,8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與本件調解聲明
第二項為聲請人希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東公司)請求分配合夥
利益之標的金額為4,741,1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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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地號    │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台幣│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      │尺)    │:元/平方公尺)│       │新台幣:元/元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馬公市○○段│249.79   │4,500      │ 全部    │ 1,124,055  │
│00000    │      │        │       │       │
├──────┼──────┼────────┼───────┼───────┤
│馬公市○○段│437.09   │4,500      │ 6分之1   │ 327,825   │
│00000    │      │        │       │       │
├──────┴──────┴────────┴───────┴───────┤
│                              合計:1,451,880 │
└──────────────────────────────────────┘
┌──────────────────────────────────────┐
│附表二:                                  │
├──────────────────────────────────────┤
│計算式:希東公司請求分配合夥利益標的金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夥利│
│益淨利×出資比例-已受分配金額【16,900,000×8,475,000÷(8,475,000+12,771,  │
│870)-2,000,000=4,741,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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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禹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