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蔡川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川強於民國94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整,約定民國108年11月9日清償,利息按原農銀定儲
指數利率加碼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2%),因延遲履行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
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
(二)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899,
535元外,其餘100,465元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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