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號
PHDV,107,司促,38,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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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王繼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繼光於民國92年0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1,391元(含本金78
  ,336元、利息203,055元)及其中78,336元自民國106年12月0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
  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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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