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江玉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六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壹
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柒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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