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6年度,1號
PHDV,106,重國,1,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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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代 理 人  李書孝律師
       彭惠筠律師
       李宗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姳諠
       陳裕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明麗
訴訟代理人  何美惠
       李衍志律師
原   告  陳慶安
兼訴訟代理人 何美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聲請人所屬公務員○○○涉有業務 過失致死罪為由,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事件。然因○○○ 是否有業務過失致死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待 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再續行本件訴訟等語。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惟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是以,當事 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 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79年台抗 字第218號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 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87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其所屬公務員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並 非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所涉之偽證、偽造文書、鑑定人為不實 鑑定等罪嫌,而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且民 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非不 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事實,揆諸前 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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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