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林逸萱
被 告 林佩茲(原名:林仲瑩、林韋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佩茲(原名:林
仲瑩、林韋伶)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6,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