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4號
CTDV,107,補,34,201801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蘇聖炎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峰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