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9號
CTDV,107,司票,79,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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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 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 ,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 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參照)。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均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中連控股公司(退股金)」,上開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 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因而無效。因之,本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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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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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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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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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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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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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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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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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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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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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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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