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庭商行、陳秀芬、徐健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益庭商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及其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承上,如益庭商行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 責人姓名)即益庭商行」。三、相對人陳秀芬、徐健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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