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2號
CTDV,107,司票,122,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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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庭商行陳秀芬徐健庭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益庭商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及其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益庭商行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
  責人姓名)即益庭商行」。
三、相對人陳秀芬徐健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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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