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麒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土地謄本,所有權
人非溫麒華)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溫財均、陳莉庭、溫麒華、溫建豪
之證明文件(須附回執正反面)。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貴公司僅提出二份抵押權移轉契約書)
。
四、相對人溫麒華、債務人溫財均、陳莉庭、土地所有權溫建豪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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