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政欽、王琮富(原名:王豪國、王政賢)、
王舜立(原名:王政誠)、王晧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政欽、王琮富(原名:王豪國、王政賢)、王舜立(
原名:王政誠)、王晧霖、債務人王美慧、王傳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債務人維麗美容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
0943481805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
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維麗美容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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