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顏大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豐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319建號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二、相對人蘇豐清、債務人蘇王映淳、陳貞慧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翰玲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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