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興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二小段12
04地號土地及其上4217、42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王興、保證人魏麗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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