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6號
CTDV,107,司催,6,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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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晉揚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
  釋明。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
  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
  聲請人為受款人(即「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
  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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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揚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