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號
CTDV,107,司催,1,2018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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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雅雯即艾芮設計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台端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力太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
  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三、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
  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
  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力太企業社」)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
  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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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