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雅雯即艾芮設計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台端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力太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
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三、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
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
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力太企業社」)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
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