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 理 人 陳柏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文長、潘莉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表。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
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兩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兩成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之違約
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298,129元×2.9447﹪)
×2.9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298,129元
×3.2124﹪)×3.2124﹪?)
三、債務人潘文長、潘莉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