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
三、依貴公司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
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
部到期,則請釋明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之日為何?請求
自105年1月21日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吳文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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