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0號
CTDV,107,司促,730,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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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王茂正
債 務 人 邱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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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