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9號
CTDV,107,司促,729,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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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黃宥蓁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黃宥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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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