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黃宥蓁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黃宥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