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南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壹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
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南亨於104 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8,542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66,01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529 元整) ,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013元整自106 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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