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熊大慶
債 務 人 潘國宏
債 務 人 潘泰言
一、債務人潘國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國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潘泰言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止,按零點一六二計算
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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