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蔡沈雪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對於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
有於重整程序申報債權,如有請提出相關文件。
二、承上,如台端有申報重整債權,重整債權之債務償還辦法為
何?依債務償還辦法,台端之債權尚有部分未屆期,則已屆
清償期之債償為何?未屆期之債權現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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