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4號
CTDV,107,司促,1074,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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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
  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1.65%計息,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
  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
  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
  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
 ┌────────┬─────┬───────┬─────┐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  │
 ├────────┼─────┼───────┼─────┤
 │106年9月30日起至│2.9447﹪ │106年10月31日 │左列利率之│
 │107年3月29日  │     │起至107年3月29│2.9447﹪ │
 │        │     │日止     │     │
 ├────────┼─────┼───────┼─────┤
 │107年3月30日起至│4.327﹪  │107年3月29日起│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至107年4月30日│2.9447﹪ │
 │        │     │止      │     │
 │        │     ├───────┼─────┤
 │        │     │107 年5 月1 日│左列利率之│
 │        │     │起至清償日止 │4.327﹪  │
 └────────┴─────┴───────┴─────┘
二、債務人謝志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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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