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
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1.65%計息,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
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
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
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
┌────────┬─────┬───────┬─────┐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 │
├────────┼─────┼───────┼─────┤
│106年9月30日起至│2.9447﹪ │106年10月31日 │左列利率之│
│107年3月29日 │ │起至107年3月29│2.9447﹪ │
│ │ │日止 │ │
├────────┼─────┼───────┼─────┤
│107年3月30日起至│4.327﹪ │107年3月29日起│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至107年4月30日│2.9447﹪ │
│ │ │止 │ │
│ │ ├───────┼─────┤
│ │ │107 年5 月1 日│左列利率之│
│ │ │起至清償日止 │4.327﹪ │
└────────┴─────┴───────┴─────┘
二、債務人謝志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