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84號
CTDV,106,除,184,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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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何順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高雄市○○區○○街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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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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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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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4-6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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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5-8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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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6-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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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313-0 │股票│1 │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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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547-5 │股票│1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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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