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複代理人 劉傑峯被 告 蔡謝惠蘭 蔡文全 蔡文昇 蔡秀琴 趙蔡秀霞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進被 告 蔡洪夜 蔡讚銘 蔡淑貞 蔡淑芬 蔡榮祥(兼謝清鳳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美娟(兼謝清鳳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阮福信被 告 蔡方春枝 蔡明宏 蔡政山 蔡秀靜兼 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蔡讚丁被 告 蔡明榮訴訟代理人 蔡秀靜被 告 王英基 王榮長 王月娥 王月香 王月碧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被 告 謝順福 謝順利 謝順益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謝順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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