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李素美
蔡明峯
蔡依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楊宜樫律師
被 告 蔡宗昌
楊姵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 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7929建號建物(門牌 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7930建號(門牌號 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及7931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前揭4 棟 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原均為訴外人蔡宗輝、蔡宗榮、 蔡宗盛、楊禎欽及被告蔡宗昌(下稱五個兄弟)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5 分之1 。而依民法第822 條規定,系爭建物之房 屋稅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惟系爭建物之房屋稅 自91年度至104 年度共計新臺幣(下同)3,053,604 元(下 稱系爭房屋稅),均由蔡宗輝全數繳納。嗣蔡宗輝於105 年 1 月11日死亡,其之繼承人即原告三人自得據民法第822 條 及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請求其他共有人償還其各應分擔 部分之房屋稅。而蔡宗昌除應償還其應有部分5 分之1 所應 負擔91年至104 年之房屋稅共計610,716 元;此外,蔡宗盛 於95年10月15日死亡,99年1 月25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 地政事務所據蔡宗盛繼承人之分割遺產協議,就蔡宗盛系爭 建物之應有部分5 分之1 登記為蔡宗昌所有;惟蔡宗盛生前 就系爭建物91年至95年房屋稅應分擔其應有部分5 分之1 之 分擔額合計231,113 元( 95年房屋稅分擔額於95年5 月31日 屬當時共有人蔡宗盛之債務),此房屋稅分擔額債務屬蔡宗 盛全體繼承人之連帶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規定,蔡
宗盛全體繼承人就此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 償責任。又蔡宗盛之遺產於96年至98年尚未分割,依民法第 1151條規定,系爭建物之房屋稅分擔額即為蔡宗盛全體繼承 人(即系爭建物應有部份5 分之1 公同共有人) 之連帶債務 。而民法第273 條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 人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故原告三人自得就前開連帶債務, 請求債務人蔡宗昌為全部之給付。另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之一 楊禎欽於97年4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僅有被告楊姵妤一人 ,是楊姵妤雖於99年3 月24日始就系爭建物辦理繼承登記, 然依民法第1147、1148條規定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而楊禎欽生前就系爭建物91年至 96年房屋稅應分擔其應有部分5 分之1 之分擔額合計275,60 2 元,原告三人得據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請求楊姵妤以繼承楊禎欽所得遺產為限,如數給付本 息;再者,原告三人據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亦得請求楊姵妤給付97年至104 年系爭建物應有部分 5 分之1 之分擔額合計335,114 元本息。為此,爰依民法第 82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 被告蔡宗昌應以繼承蔡宗盛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23 1,113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蔡宗昌應給付原告三人990,324 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楊姵妤應以繼承楊禎欽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 275,60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楊姵妤應給付原告三人335,114 元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之系爭房屋稅,係屬民法第822 條所 指之共有物其他負擔,被告不爭執,但爭執因系爭房屋向來 即由原告之被繼承人蔡宗輝(大哥)管理,渠等兄弟間向來 即合意由蔡宗輝負擔支付,於系爭房屋曾出租收益之期間, 蔡宗輝即將收益先行繳納房屋稅款及其他之管理、修繕、保 存費用,餘額再分配與各兄弟,此後未出租期間,其則考量 其為基地所有人,為免不良之承租人使用房屋,產生意外, 連累及土地所有人,乃寧可自願繳納以保全其土地所有人之 無責,但此係蔡宗輝個人之責任判斷,與實際之法律效力如 何無關。再者,蔡家原係經營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即以其 母蔡見之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為9,000 多萬元,蔡宗盛之遺 產稅亦有5948萬餘元,足見蔡家兄弟各人名下之財產。均非 少數,則依蔡宗輝之想法,其選擇自己負擔費用及房屋稅款
,換取掌握系爭房屋之主控權相較於稅款之數目與其家產, 稅款實屬繳款,再以蔡宗輝因係大哥,被告蔡宗昌又係長年 在美國約每半年回國二個月,自予以尊重之,否則蔡宗輝豈 有歷經十年,而不向蔡宗昌等人索還之理,又不僅蔡宗輝部 分不索還,即令蔡宗盛、蔡宗榮等兄弟亦同此情形。故蔡宗 輝是自願承擔此房稅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㈠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建物原均為蔡宗輝、蔡宗榮、蔡宗盛、楊禎欽及蔡宗昌 共有,應有部分各為5 分之1 。嗣蔡宗盛於95年10月15日死 亡,其遺產為其繼承人即訴外人蔡美媛、蔡宗榮、黃崇禧、 黃瓊嬅、黃瓊儀、黃瓊萱及被告2 人公同共有,而蔡宗昌於 99年1 月28日分割繼承登記而單獨取得蔡宗盛所遺系爭建物 應有部分5 分之1 ;楊禎欽於97年4 月23日死亡,楊姵妤因 繼承而取得楊禎欽所遺系爭建物應有部分5 分之1 。 ㈡蔡宗輝於105 年1 月11日死亡,原告3 人為其繼承人,均未 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㈢系爭建物91年至104 年之房屋稅額如各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 載,合計3,053,604 元(詳如附表所示),由蔡宗輝全數繳 納。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有無約定由蔡宗輝 負擔?
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償還其被繼承人及其應分擔之金額,是否 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有無約定由蔡宗輝 負擔?
⒈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822 條第1 定有明 文。而其立法理由謂各共有人,既可對於共有物依其應有 部分享受利益,自應就共有物所擔負之管理費、收益費及 一切租稅捐款等,負清償之義務。但此等事項,無關於公 益,當事人可以契約定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 明定。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 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惟此特別要 件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 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 自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參照)。另按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 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 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 證言亦非不得採信(參見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 例)。
⒉系爭建物91年至104 年之房屋稅額如各年度房屋稅繳款書 所載,合計3,053,604 元(詳如附表所示),由蔡宗輝全 數繳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主張系爭建物之共 有人五個兄弟就系爭房屋稅,另有約定由蔡宗輝一人負擔 等語,則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①證人即蔡宗昌之配偶連麗珍到庭證稱:「被告蔡宗昌跟 我民國66年去美國唸書,遇到臺灣與美國斷交,(民國 )82年才回國,短暫停留,探望父母,(西元)1983或 1984年蓋好上開四間房屋,系爭四間房屋其實是是整棟 樓,以前租給主婦商場,這時是五個兄弟為共有人,我 記得每年都會拿到租金收益扣除費用後約一百多萬元。 約(西元)1987年,時間不太清楚,母親跟我說主婦商 場希望減少租金,那時由蔡宗輝處理家中事務,蔡宗輝 是華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來管理。蔡宗輝不願意 減少租金,主婦商場就不租了,有聽說錢櫃有意願要租 ,但是後來沒有出租。蔡宗盛往生後,大嫂不願意照顧 父母,蔡宗輝晚上會去探望父母,聊天時,我有說以前 出租有收益一百多萬,為何現在不出租,蔡宗輝跟蔡宗 榮有土地各二分之一,上面的建物由五個兄弟各持有五 分之一。蔡宗勝95年往生後,由蔡宗昌繼承他的權利, 所以持分五分之二。…錢櫃本來有要租,蔡宗輝說怕有 糾紛,寧願不租,自己負擔房屋稅。蔡宗輝沒有跟所有 的兄弟說要給付房屋稅。(問:蔡宗輝有跟兄弟說要負 擔房屋稅?)之前我們有抱怨,為何不租出系爭四間房 屋?蔡宗輝說出租出去他睡不著,他說所有費用他會處 理,他負擔。104 年建工路的土地,有壹仟多坪,蓋四 棟五樓,房屋出賣後,蔡宗輝把華見公司解散,蔡宗輝 跟我說要去把房屋稅稅籍分開,每個兄弟自己去繳交房 屋稅。系爭四間房屋以前都是蔡宗輝在管理,他不願意 出租,自己願意去繳交水電費及稅務,若是出租我們每 年還有一百多萬的收益,是蔡宗輝不願意出租的,我們 也不好意思去與蔡宗輝爭執。…(問:在蔡宗輝管理期 間,蔡宗輝是否有找你們索取費用?)完全沒有,都是 蔡宗輝處理。」等語(見本院35~38頁)。 ②證人林姿君證陳:伊於90年或91年初開始,擔任蔡宗輝
的管家;蔡宗輝在世時,從無叫伊去跟其他人要房屋的 稅金,蔡宗輝是繳交全部稅金,伊不知道他為何要全部 繳交,而不向其他共有人收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至12 9 頁)。
③承上,依連麗珍之證詞以觀,系爭建物自興建完成後, 至蔡宗輝死亡為止,均由蔡宗輝一人管理;系爭建物在 出租予主婦商場期間,蔡宗輝係以所收取之租金收益扣 抵系爭建物所生之費用及稅捐等,將所餘收益分予其他 共有人,嗣主婦商場不承租以後,蔡宗輝不再出租系爭 建物,並向蔡宗昌夫妻表示其會負擔系爭建物之水電費 及稅務,故系爭建物之房屋稅在蔡宗輝生前均由其繳交 ,未向其他共有人索取費用等情;林姿君則證述在伊任 職蔡宗輝管家期間,蔡宗輝生前繳交系爭建物之全部稅 金,從未向其他共有人收取等語。則以系爭建物不出租 予主婦商場至蔡宗輝死亡前,期間長達20多年,蔡宗輝 並未將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稅籍分開,讓其他共有人自己 去繳交房屋稅,而係其一人負責繳交全部稅款,亦從未 向其他共有人收取或索討,足見連麗珍之上開證詞並不 違事理,應非虛偽,可以採信。參以系爭建物長期由蔡 宗輝管理,以至於使用收益,其他共有人均未能置喙, 益難認系爭建物之共有人間,就系爭建物之管理費及其 他負擔,並無推由蔡宗輝支付之合意或默示合意。綜上 各情,被告主張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就系爭房屋稅,另有 約定由蔡宗輝一人負擔乙節,應為可取。
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償還其被繼承人及其應分擔之金額,是否 有理由?
據上,蔡宗輝支付系爭房屋稅既係基於與系爭建物之其他共 有人間之約定,其他共有人即蔡宗盛生前、楊禎欽生前、蔡 宗昌、楊姵妤於91年至104 年期間,自無積欠蔡宗輝房屋稅 債務,則原告三人於蔡宗輝死亡後,本於民法第882 條、第 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主張繼承蔡宗輝逾其所應分擔部分 之系爭房屋稅債權,而請求被告2 人如訴之聲明㈠至㈣所示 ,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衣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請求:㈠蔡宗昌應以繼承蔡宗盛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 三人231,113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蔡宗昌應給付原告三人990,324 元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楊姵妤應以繼承楊禎欽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27 5,60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㈣楊姵妤應給付原告三人335,114 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之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
│編│年度│ 建物門牌號碼 │建物稅額 │ │ │ │ │
│號│ │(高雄市前金區)│(新臺幣)│ 應有部分 │ 應負擔金額 │應有部分 │應負擔金額│
├─┼──┼────────┼─────┼─────┼──────┼─────┼─────┤
│ 1│ │中正四路116號 │55,100元 │ 2/5 │ 22,040元 │ 1/5 │ 11,020元 │
├─┤ ├────────┼─────┼─────┼──────┼─────┼─────┤
│ 2│ │中正四路116號2樓│70,634元 │ 2/5 │ 28,254元 │ 1/5 │ 14,127元 │
├─┤ 91 ├────────┼─────┼─────┼──────┼─────┼─────┤
│ 3│ │中正四路116號3樓│84,462元 │ 2/5 │ 33,785元 │ 1/5 │ 16,892元 │
├─┤ ├────────┼─────┼─────┼──────┼─────┼─────┤
│ 4│ │中華三路124號 │26,698元 │ 2/5 │ 10,679元 │ 1/5 │ 5,340元 │
├─┼──┼────────┼─────┼─────┼──────┼─────┼─────┤
│ 5│ │中正四路116號 │54,428元 │ 2/5 │ 21,771元 │ 1/5 │ 10,886元 │
├─┤ ├────────┼─────┼─────┼──────┼─────┼─────┤
│ 6│ │中正四路116號2樓│69,772元 │ 2/5 │ 27,909元 │ 1/5 │ 13,954元 │
├─┤ 92 ├────────┼─────┼─────┼──────┼─────┼─────┤
│ 7│ │中正四路116號3樓│83,432元 │ 2/5 │ 33,373元 │ 1/5 │ 16,686元 │
├─┤ ├────────┼─────┼─────┼──────┼─────┼─────┤
│ 8│ │中華三路124號 │26,372元 │ 2/5 │ 10,549元 │ 1/5 │ 5,274元 │
├─┼──┼────────┼─────┼─────┼──────┼─────┼─────┤
│ 9│ │中正四路116號 │53,756元 │ 2/5 │ 21,502元 │ 1/5 │ 10,751元 │
├─┤ ├────────┼─────┼─────┼──────┼─────┼─────┤
│10│ │中正四路116號2樓│68,910元 │ 2/5 │ 27,564元 │ 1/5 │ 13,782元 │
├─┤ 93 ├────────┼─────┼─────┼──────┼─────┼─────┤
│11│ │中正四路116號3樓│82,402元 │ 2/5 │ 32,961元 │ 1/5 │ 16,480元 │
├─┤ ├────────┼─────┼─────┼──────┼─────┼─────┤
│12│ │中華三路124號 │26,046元 │ 2/5 │ 10,418元 │ 1/5 │ 5,209元 │
├─┼──┼────────┼─────┼─────┼──────┼─────┼─────┤
│13│ │中正四路116號 │53,084元 │ 2/5 │ 21,234元 │ 1/5 │ 10,617元 │
├─┤ ├────────┼─────┼─────┼──────┼─────┼─────┤
│14│ │中正四路116號2樓│68,050元 │ 2/5 │ 27,220元 │ 1/5 │ 13,610元 │
├─┤ 94 ├────────┼─────┼─────┼──────┼─────┼─────┤
│15│ │中正四路116號3樓│81,372元 │ 2/5 │ 32,549元 │ 1/5 │ 16,274元 │
├─┤ ├────────┼─────┼─────┼──────┼─────┼─────┤
│16│ │中華三路124號 │25,720元 │ 2/5 │ 10,288元 │ 1/5 │ 5,144元 │
├─┼──┼────────┼─────┼─────┼──────┼─────┼─────┤
│17│ │中正四路116號 │52,412元 │ 2/5 │ 20,965元 │ 1/5 │ 10,482元 │
├─┤ ├────────┼─────┼─────┼──────┼─────┼─────┤
│18│ │中正四路116號2樓│67,188元 │ 2/5 │ 26,875元 │ 1/5 │ 13,438元 │
├─┤ 95 ├────────┼─────┼─────┼──────┼─────┼─────┤
│19│ │中正四路116號3樓│80,342元 │ 2/5 │ 32,137元 │ 1/5 │ 16,068元 │
├─┤ ├────────┼─────┼─────┼──────┼─────┼─────┤
│20│ │中華三路124號 │25,396元 │ 2/5 │ 10,158元 │ 1/5 │ 5,079元 │
├─┼──┼────────┼─────┼─────┼──────┼─────┼─────┤
│21│ │中正四路116號 │51,740元 │ 2/5 │ 20,696元 │ 1/5 │ 10,348元 │
├─┤ ├────────┼─────┼─────┼──────┼─────┼─────┤
│22│ │中正四路116號2樓│66,326元 │ 2/5 │ 26,530元 │ 1/5 │ 13,265元 │
├─┤ 96 ├────────┼─────┼─────┼──────┼─────┼─────┤
│23│ │中正四路116號3樓│79,312元 │ 2/5 │ 31,725元 │ 1/5 │ 15,862元 │
├─┤ ├────────┼─────┼─────┼──────┼─────┼─────┤
│24│ │中華三路124號 │25,070元 │ 2/5 │ 10,028元 │ 1/5 │ 5,014元 │
├─┼──┼────────┼─────┼─────┼──────┼─────┼─────┤
│25│ │中正四路116號 │51,068元 │ 2/5 │ 20,427元 │ 1/5 │ 10,214元 │
├─┤ ├────────┼─────┼─────┼──────┼─────┼─────┤
│26│ │中正四路116號2樓│65,466元 │ 2/5 │ 26,186元 │ 1/5 │ 13,093元 │
├─┤ 97 ├────────┼─────┼─────┼──────┼─────┼─────┤
│27│ │中正四路116號3樓│78,280元 │ 2/5 │ 31,312元 │ 1/5 │ 15,656元 │
├─┤ ├────────┼─────┼─────┼──────┼─────┼─────┤
│28│ │中華三路124號 │24,744元 │ 2/5 │ 9,898元 │ 1/5 │ 4,949元 │
├─┼──┼────────┼─────┼─────┼──────┼─────┼─────┤
│29│ │中正四路116號 │50,396元 │ 2/5 │ 20,158元 │ 1/5 │ 10,079元 │
├─┤ ├────────┼─────┼─────┼──────┼─────┼─────┤
│30│ │中正四路116號2樓│64,604元 │ 2/5 │ 25,842元 │ 1/5 │ 12,921元 │
├─┤ 98 ├────────┼─────┼─────┼──────┼─────┼─────┤
│31│ │中正四路116號3樓│77,250元 │ 2/5 │ 30,900元 │ 1/5 │ 15,450元 │
├─┤ ├────────┼─────┼─────┼──────┼─────┼─────┤
│32│ │中華三路124號 │24,418元 │ 2/5 │ 9,767元 │ 1/5 │ 4,884元 │
├─┼──┼────────┼─────┼─────┼──────┼─────┼─────┤
│33│ │中正四路116號 │49,724元 │ 2/5 │ 19,890元 │ 1/5 │ 9,945元 │
├─┤ ├────────┼─────┼─────┼──────┼─────┼─────┤
│34│ │中正四路116號2樓│63,742元 │ 2/5 │ 25,497元 │ 1/5 │ 12,748元 │
├─┤ 99 ├────────┼─────┼─────┼──────┼─────┼─────┤
│35│ │中正四路116號3樓│76,222元 │ 2/5 │ 30,489元 │ 1/5 │ 15,244元 │
├─┤ ├────────┼─────┼─────┼──────┼─────┼─────┤
│36│ │中華三路124號 │24,094元 │ 2/5 │ 9,638元 │ 1/5 │ 4,819元 │
├─┼──┼────────┼─────┼─────┼──────┼─────┼─────┤
│37│ │中正四路116號 │49,052元 │ 2/5 │ 19,621元 │ 1/5 │ 9,810元 │
├─┤ ├────────┼─────┼─────┼──────┼─────┼─────┤
│38│ │中正四路116號2樓│62,880元 │ 2/5 │ 25,152元 │ 1/5 │ 12,576元 │
├─┤100 ├────────┼─────┼─────┼──────┼─────┼─────┤
│39│ │中正四路116號3樓│75,192元 │ 2/5 │ 30,077元 │ 1/5 │ 15,038元 │
├─┤ ├────────┼─────┼─────┼──────┼─────┼─────┤
│40│ │中華三路124號 │23,768元 │ 2/5 │ 9,507元 │ 1/5 │ 4,754元 │
├─┼──┼────────┼─────┼─────┼──────┼─────┼─────┤
│41│ │中正四路116號 │48,380元 │ 2/5 │ 19,352元 │ 1/5 │ 9,676元 │
├─┤ ├────────┼─────┼─────┼──────┼─────┼─────┤
│42│ │中正四路116號2樓│62,020元 │ 2/5 │ 24,808元 │ 1/5 │ 12,404元 │
├─┤101 ├────────┼─────┼─────┼──────┼─────┼─────┤
│43│ │中正四路116號3樓│74,162元 │ 2/5 │ 29,665元 │ 1/5 │ 14,832元 │
├─┤ ├────────┼─────┼─────┼──────┼─────┼─────┤
│44│ │中華三路124號 │23,442元 │ 2/5 │ 9,377元 │ 1/5 │ 4,688元 │
├─┼──┼────────┼─────┼─────┼──────┼─────┼─────┤
│45│ │中正四路116號 │47,708元 │ 2/5 │ 19,083元 │ 1/5 │ 9,542元 │
├─┤ ├────────┼─────┼─────┼──────┼─────┼─────┤
│46│ │中正四路116號2樓│61,158元 │ 2/5 │ 24,463元 │ 1/5 │ 12,232元 │
├─┤102 ├────────┼─────┼─────┼──────┼─────┼─────┤
│47│ │中正四路116號3樓│73,132元 │ 2/5 │ 29,253元 │ 1/5 │ 14,626元 │
├─┤ ├────────┼─────┼─────┼──────┼─────┼─────┤
│48│ │中華三路124號 │23,116元 │ 2/5 │ 9,246元 │ 1/5 │ 4,6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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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正四路116號 │47,036元 │ 2/5 │ 18,814元 │ 1/5 │ 9,407元 │
├─┤ ├────────┼─────┼─────┼──────┼─────┼─────┤
│50│ │中正四路116號2樓│60,296元 │ 2/5 │ 24,118元 │ 1/5 │ 12,059元 │
├─┤103 ├────────┼─────┼─────┼──────┼─────┼─────┤
│51│ │中正四路116號3樓│72,102元 │ 2/5 │ 28,841元 │ 1/5 │ 14,420元 │
├─┤ ├────────┼─────┼─────┼──────┼─────┼─────┤
│52│ │中華三路124號 │22,790元 │ 2/5 │ 9,116元 │ 1/5 │ 4,558元 │
├─┼──┼────────┼─────┼─────┼──────┼─────┼─────┤
│53│ │中正四路116號 │46,364元 │ 2/5 │ 18,546元 │ 1/5 │ 9,273元 │
├─┤ ├────────┼─────┼─────┼──────┼─────┼─────┤
│54│ │中正四路116號2樓│59,436元 │ 2/5 │ 23,774元 │ 1/5 │ 11,887元 │
├─┤104 ├────────┼─────┼─────┼──────┼─────┼─────┤
│55│ │中正四路116號3樓│71,072元 │ 2/5 │ 28,429元 │ 1/5 │ 14,214元 │
├─┤ ├────────┼─────┼─────┼──────┼─────┼─────┤
│56│ │中華三路124號 │22,466元 │ 2/5 │ 8,986元 │ 1/5 │ 4,4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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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1,442元 │ │610,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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