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林鯤賀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林享源與被告林榮達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7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