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30號
CTDV,106,訴,630,20180109,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黨萬歲學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2,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1/1頁


參考資料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