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70號
CTDV,106,補,870,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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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陳
玉玫、項紀康、陳正本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該院以10
6 年度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應再補繳10,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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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