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
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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