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22號
CTDV,106,補,822,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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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林冠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恆淵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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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