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李諒
原 告 盧美玲
原 告 雷美珠
原 告 蔡松勇
原 告 蘇榮太
原 告 李文元
被 告 大占無極天靈宵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