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22號
CTDV,106,司促,15422,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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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債 務 人 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
債 務 人 歐恬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參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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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