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30號
債 權 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債 務 人 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樹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電梯保養契約書第四條所
載,乙方於每月保養完成後…,甲方於次月5 個工作天內一
次付清,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亦載明應於2017年7 月7
日前付清,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與上開約定 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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