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81號
CTDV,106,勞訴,81,201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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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亦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李俊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容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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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