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 佔
法定代理人 陳祥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祥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185,000元,應繳
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231,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