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壹壹壹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同
上訴人與蔡天贊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03,0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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