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84號
CTDV,105,重訴,284,2018011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壹壹壹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同 
上訴人與蔡天贊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03,0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1/1頁


參考資料
壹壹壹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