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3號原 告 李添漲 李聰珍 李聰美被 告 李富貴 宗念慈 蔡林金葉 李永志 李永忠 李翠霞 李昭廷 蔡裕成即蔡承翰 葉中正 李博文 李博義 李博愛 李惠卿 李惠美兼上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博利訴訟代理人 李謝素賢被 告 黃珮嫻 李德煌兼上一 人 李德榮訴訟代理人被 告 蔡華 蔡育宗(即蔡仙加之承受訴訟人) 李啟輝(即李忍之承受訴訟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提出新的分割方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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