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13號
CTDV,105,訴,513,2018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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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李添漲
      李聰珍
      李聰美
被   告 李富貴
      宗念慈
      蔡林金葉
      李永志
      李永忠
      李翠霞
      李昭廷
      蔡裕成即蔡承翰
      葉中正
      李博文
      李博義
      李博愛
      李惠卿
      李惠美
兼上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博利
訴訟代理人 李謝素賢
被   告 黃珮嫻
      李德煌
兼上一 人 李德榮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蔡華
      蔡育宗(即蔡仙加之承受訴訟人)
      李啟輝(即李忍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出新的分割方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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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