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曉芸
上訴人與許慎芝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674,165及6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1,298
及1,500元,合計為42,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