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16號
CTDV,105,訴,1416,2018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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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曉芸
上訴人與許慎芝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674,165及6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1,298
及1,500元,合計為42,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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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