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87號
CTDV,105,司執消債更,387,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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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意芳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僅有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 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6,288元;再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 有一名子女(86年次),為聲請人之長子,其長子雖已成年但



目前仍就讀大學中,名下無財產亦無收入,需聲請人與前配 偶共同扶養;聲請人另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93年次),為其 長女,因長女未經生父認領,是需由聲請人獨立扶養;另查 ,聲請人現與長女同住友人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復查 ,聲請人前曾任職於芝麻街幼兒園,擔任幼教老師,自陳每 月收入約26,000元,但於民國106年7月間因身體不適離職, 106年9月至12月間改至哈利幼兒園任職,但因試用階段身體 狀況不佳常需回診請假,試用期間收入僅8至9千元,已於12 月間辦理離職退保,另於107年1月起改至成家鴨肉麵店擔任 時薪工作人員,時薪133元,每日若工作6至8小時,預估應 可得收入22,000至23,000元間,以上有聲請人及子女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 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163號調解筆 錄、芝麻街幼兒園及哈利幼兒園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 可稽。又據聲請人所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其因 腦波顯示左大腦功能異常,有暈眩及虛脫等情形,雖經電腦 斷層追蹤無腦內病灶,仍時有頭暈影響工作,故醫囑記載不 宜過度勞累,是本院認聲請人收入雖有降低,但以其目前身 體狀況,每月工作情形非謂無盡力清償債務,故以其自陳現 職收入約22,5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 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12期,每期清償 4,000元;第二階段即第13至72期,每期清償5,400元。經本 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 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名下僅有保單解約金16,288元,是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與長女同住友人家中,毋庸負擔房租。而以 其目前收入狀況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第一階 段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18,865元作為個人生活費與兩 名子女扶養費,遠低於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之金額( 長子部分與前配偶分攤計算),應屬節約。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扣除前開 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且願 於長子大學畢業及本身身體狀況較為回復正常後(為避



免影響更生方案履行,本院寬認預估約1年),增加每月 清償金額,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 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至12 │第13至72期│
│ │ │ │期每期清│每期清償金│
│ │ │ │償金額 │額 │
├─────┼───────┼────┼────┼─────┤
│ 台北富邦 │ 79881 │ 6.79% │ 272 │ 366 │
├─────┼───────┼────┼────┼─────┤
│ 中國信託 │ 288660 │ 24.55% │ 982 │ 1326 │
├─────┼───────┼────┼────┼─────┤
│ 玉山銀行 │ 237522 │ 20.2% │ 808 │ 1091 │
├─────┼───────┼────┼────┼─────┤
│ 富邦資產 │ 133506 │ 11.36% │ 454 │ 613 │
├─────┼───────┼────┼────┼─────┤
│ 滙誠第一 │ 53668 │ 4.57% │ 183 │ 247 │
├─────┼───────┼────┼────┼─────┤
│ 富邦產險 │ 382380 │ 32.53% │ 1301 │ 1757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4000 │ 5400 │
│ │ │總額 │ │ │
├─────┼───────┼────┼────┴─────┤
│ 清償成數 │ 31.64% │還款總額│ 37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 │
│,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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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