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65號
CTDV,105,勞訴,65,2018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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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劉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9,1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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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