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建字第5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687,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9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