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5號
CTDV,102,建,5,2018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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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建字第5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687,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9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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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