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德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速偵字第2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德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臺灣家樂福股份有限 公司楠梓分公司」更正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正值中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 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即率然竊取商家所陳列物品,侵害 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其 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所竊得之商品, 業經警發還由證人廖俊惟領回乙情,另被告亦賠償被害人新 臺幣7151元,此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各1 份在卷 可憑,足認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及彌補;復考量其本 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所竊物品之價值、被害人所 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本件被告上開竊盜所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之商品,固均屬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然業經警 發還由證人廖俊惟領回一節,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 卷可按,業如前述,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業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 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淑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607號
被 告 譚德華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德華於民國106年12月3日17時1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 號即臺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下稱 家樂福楠梓店)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 ,竊取店內架上之義美錫蘭奶茶250ML(6入)2 組、桂格人 參滋補禮盒1盒、呂菖浦洗髮精1瓶、呂勒洗髮精1 瓶、蘆薈 情趣潤滑劑1瓶、橘平屋海苔脆片1盒、北大蒜香奶油酥條1 盒、漁翁島丁香魚脆燒2包、雀巢咖啡伴侶1包、桂格紫米山 藥大燕麥1罐、桂格全天然黑芝麻糊1包、全天然黎麥芝麻1 包、馬玉山無糖杏仁1罐、巷口乾麵麻醬風味(4入)2 組、 冷藏萇鮮紅蛋1盒、有機小松菜1袋、菠菜1袋、青蔥1袋、鴻 禧菇1包、1/4現烤起酥三明治1包、?餅1盒、手工蜜番薯( 2盒入)1組、男休閒鞋1雙、仿安哥拉毛反折短襪4雙(黑、 藍各2雙)、紡絲絨九分襪2雙、女裝褲子2 件、女生雙面羽 絨背心1件、葉斜紋鴨舌帽2項、保暖手套2 雙、立體方塊圍 脖1條等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7,250元,上開物品均已返還 家樂福楠梓店),得手後未結帳欲走出店外之際,經該店安 全管理人員廖俊惟發覺有異,而攔下譚德華並報警處理,經 警到場並調閱現場監視畫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楠梓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譚德華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廖俊惟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各1 份 、查獲照片4張、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 淑 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