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8號
CTDM,107,單禁沒,8,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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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世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世州於民國106年4月12日15時4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路00巷○○○○路00巷00號4 樓住處內,為警查獲供己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海洛因 3包(如附表所示)。然被告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9、5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被告106年4月12日經查獲之施用 毒品案件,係在上開不起訴處分之前,無從起訴或重複聲請 觀察勒戒,業經簽結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106年4月11日晚間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 巷00號4樓住處內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同年月 月12日15時40分許,在臺南市東區東興路與怡東路86巷口, 及被告上開住處內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及甲 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06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329號、106年8 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4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20號卷第15頁 、第23頁至第25頁)存卷可參。被告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317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5月23日釋放出所,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9 號、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佐(見橋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20號卷第7頁、第10頁 )。本件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行為,因係於前案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案保安處分效力所及,經檢察官逕予 簽結乙情,亦有檢察官106年10月23日簽呈在卷可參(見橋 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20號卷第26頁)。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 定,不得施用、持有,而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 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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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說明 │
│ │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12包│一、12包均為白色結晶。 │
│ │(均含包裝袋) │二、驗前淨重分別為: 3.475公克、1.591│
│ │ │ 公克、0.029公克、0.181公克、3. │
│ │ │ 551公克、1.274公克、1.616公克、 │
│ │ │ 0.095公克、3.472公克、1.173公克 │
│ │ │ 、1.563公克、3.536公克。 │
│ │ │三、驗餘淨重分別為: 3.424公克、1.562│
│ │ │ 公克、0公克(驗後用罄)、0.159公│
│ │ │ 克、3.532公克、1.254公克、1.594 │
│ │ │ 公克、0.073公克、2.452 公克、1. │
│ │ │ 156 公克、1.542公克、3.516公克。│
│ │ │ │




│ │ │ │
├──┼────────┼──────────────────┤
│二 │海洛因3包(均含 │一、3包均為白色粉末。 │
│ │包裝袋) │二、驗前淨重分別為: 0.004公克、0.173│
│ │ │ 公克、0.065公克。 │
│ │ │三、驗餘淨重分別為: 0公克(驗後用 │
│ │ │ 罄)、0.163 公克、0.054公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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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