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97號
CTDM,106,附民,9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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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被   告 黃信凱
      秦麒瑞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29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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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