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幼薇
劉佑民
聲請人 兼
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蕭人允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815號
駁回聲請再議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05年度偵續字第1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張幼 薇、劉佑民、田俊賢以被告蕭人允涉嫌加重誹謗罪嫌,向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 後,於民國106年7月30日以105年度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 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為由,於106 年9月21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81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可稽,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偵查全卷審核屬實,堪可認定。次查,上開駁回再議 處分書於106年9月25日、26日分別送達予聲請人張幼薇、劉 佑民、田俊賢之住、居所,聲請人張幼薇、劉佑民委任律師 即聲請人田俊賢於同年10月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 情,有前開駁回再議處分書之送達證書、蓋有本院收件戳章 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委任狀可稽(詳再議卷第55頁至第 57頁;本院卷第1頁),亦堪認定。準此,本件聲請人在法 定期間內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式上於法有據,合先 敘明。
貳、本案得心證之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至4所定「交付審判制度」,主要目的在建立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 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
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 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 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 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 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 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 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在偵 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 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 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 ,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達起 訴門檻時,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 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 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準此,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條亦規定,法院於審 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外,自不宜 率予交付審判。上開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 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 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 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 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三、本件理由除援引原偵查結果、再議駁回意旨外,茲補充如下 :
㈠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 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
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 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之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而何謂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 ,則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 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
㈡經查:
1.附表編號1部分(即聲請人田俊賢部分): ⑴被告於偵訊時陳稱:診所2樓是悟善慈心協會會址,告訴人 (指田俊賢)現在是臺北市悟善文化基金會,悟善慈心協會 與臺北市悟善文化基金會會員私底下都有聯絡;光世代在1 到5樓都有裝WIFI(Wi-Fi),每個WIFI都設有密碼,其中2 樓是供給悟善慈心協會會員用,有跟總幹事說密碼;他們都 知道我的密碼,104年10月我改密碼,但我不記得密碼,因 為都用自動記憶等語(詳偵卷第28頁倒數第9行以下、第58 頁第9行以下;偵續卷一第48頁倒數第1行以下至第49頁第2 行),並提供聲請人田俊賢於102年8月25日13時16分許傳送 予被告之簡訊在卷【簡訊內容:「因需三方通話,我需要您 的SKYPE帳號、密碼,緣進」】(詳偵卷第97頁)。而證人 即悟善慈心協會總幹事穆禾家於偵訊時證稱:我在悟善慈心 協會擔任總幹事,被告有提供WIFI給悟善慈心協會用,所有 協會會員在那裡辦活動都會使用,會員、志工都會問我帳號 密碼,他們就會使用,臺北的悟善文化基金會董事、執行長 、志工來開回或活動時,也會詢問WIFI密碼他們也會使用等 語(詳偵卷第58頁第13行以下、第60頁第7行以下);證人 即前悟善慈心協會會員兼常務監事李佩勳於偵訊時亦證稱: 被告提供WIFI給悟善慈心協會使用,之前有開會員、志工聯 誼會或討論會,有用智慧型手機的人都會使用那WIFI等語( 詳偵卷第58頁倒數第3行以下)。而聲請人田俊賢於偵訊時 亦證稱:悟善慈心協會與臺北市悟善文化基金會成員互有認 識,兩邊都會有交流等語(詳偵卷第28頁倒數第3行以下) 。因被告就其曾提供其住處場地及Wi-Fi供悟善慈心協會成 員使用,而該場地連同Wi-Fi亦曾供聲請人所屬悟善文化基 金會成員南下高雄時使用,且悟善慈心協會與悟善文化基金 會成員互有認識之陳述,核與聲請人田俊賢、證人穆禾家、 李佩勳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是被告前揭陳述,核屬有憑 ,堪認可採。本院審酌:悟善慈心協會、悟善文化基金會成 員使用被告所提供上開場址時,既均可使用該址之Wi-Fi,
而悟善慈心協會、悟善文化基金會雙方成員亦互有交流。參 以聲請人田俊賢亦曾向被告索取被告之SKYPE帳號、密碼, 可見悟善文化基金會成員私下向悟善慈心協會成員探詢該址 Wi-Fi亦非無可能。據此,除悟善慈心協會、悟善文化基金 會成員曾使用過該址Wi-Fi之成員能知悉該Wi-Fi帳號、密碼 外,悟善文化基金會成員亦可透過與悟善慈心協會成員交流 之際,從中探詢、取得該址Wi-Fi之帳號、密碼之事實,堪 以認定。再者,智慧型手機具有記憶Wi-Fi帳號、密碼功能 ,只需輸入帳號、密碼成功連結上網過1次後,在Wi-Fi密碼 未變更之情況下,該智慧型手機日後一旦接收、偵測到該Wi -Fi訊號,即會自動連上該Wi-Fi網路。據此以觀,除被告外 ,所有曾使用過該址Wi-Fi之悟善慈心協會、悟善文化基金 會成員,或向知悉該址Wi-Fi之上開成員詢問甚至借用手機 ,即能使用該址Wi-Fi。又Wi-Fi無線技術係通過空氣傳送訊 號,其傳輸距離視環境情況、路由器安裝位置而異,且可透 過安裝高功率無線路由器增加訊號涵蓋範圍。綜上以觀,雖 附表編號1所示YAHOO奇摩帳號「gogopapa7788」註冊時之IP 地址「220.142.251.75」用戶顯示為被告上址,然在能使用 該址Wi-Fi之悟善文化基金會成員不限於被告,且該Wi-Fi訊 號涵蓋範圍未必只限於被告上址住處內的情況下,即尚難遽 認該「gogopapa7788」帳號即係被告註冊。 ⑵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悟善文化基金會有1個叫做張瓊文,可 是他不是醫生,是1位退休的太太等語(詳偵卷第59頁第11 行以下)。而證人即悟善文化基金會志工陳義宸於偵訊時證 稱:李淑貞、我、黃美慧、張瓊文、郭柏成都是悟善文化基 金會成員;猜測,第1封有講到瓊文,在講張瓊文,律師應 該是講田律師(即聲請人田俊賢),醫生的話,應該是被告 混淆,被告他自己就是牙醫等語(詳偵續卷二第21頁第3行 以下、第22頁第3行以下)。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信件內容,內容既未特定具體時間,其中可能涉及人物之部 分「律師瓊文醫生」亦無斷句,且後文又提及「王老師」等 人,整篇內容文句前後邏輯不一貫,且亦無從藉由信中之標 點符號判斷所指涉事件為何,從一般人觀之,實難理解該信 件內容文意,亦難具體知悉該信件所指之人為何。再者,縱 由證人陳義宸即該悟善文化基金會成員之角度解讀該信件, 雖證人陳義宸猜測該信件中所提及之「律師」係指聲請人田 俊賢,然證人陳義宸亦猜測該信件內所稱之「醫生」係指被 告本人,而「瓊文」亦另有其人。由此可知,即便由悟善文 化基金會成員解讀該聲請人田俊賢主觀認定係在誹謗自己之 文句,亦不會認該文句即係單獨針對聲請人田俊賢1人,尚
包含被告及另1名成員。再者,該文句中之「瓊文」,依證 人陳義宸所猜測,既係指收件人張瓊文,是以張瓊文亦屬該 「幾百萬在律師瓊文醫生口袋」文句所指涉之對象,且係附 表編號1所示電子郵件之收件者之一。考量該文句所指涉之 人除聲請人田俊賢認該文句損毀其名譽外,被告、張瓊文同 為該文句所指涉之人,且均為該基金會成員,然其等於得知 該電子郵件內容後,均未提告。衡情倘若該文句確足以毀損 所指涉之人的名譽,則被告及張瓊文豈有不提告、追查電子 郵件之理?況且,被告既曾為該基金會成員之一,倘其即係 繕打、發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信件之人,自當知該基金會成 員極可能將該文句之「醫生」解讀成指涉被告,參酌該句「 幾百萬在律師瓊文醫生口袋」文義係指「律師瓊文醫生」口 袋內有幾百萬,兼以附表編號1所示信件之收件人均為悟善 文化基金會成員,則被告豈有繕打內容指涉自己口袋內有幾 百萬之信件內容、寄發予認識自己之人之理?是尚難單憑聲 請人田俊賢主觀之感受,遽認附表編號1所示電子郵件內容 ,係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聲請人田俊賢之名譽之事。據此 ,因附表編號1所示電子郵件是否係被告所寄發、該郵件內 容是否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聲請人田俊賢之名譽之事,均 非無疑。是被告此部分罪嫌,即有未足。
2.附表編號2部分(即聲請人張幼薇部分): 觀之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郵件,雖載有「狗女」等文字,然 該電子郵件關於「狗女」之用語,並未直指「狗女」即為聲 請人張幼薇,且自該電子郵件之內容觀察,聲請人張幼薇雖 認該電子郵件「從臺北到高雄借裝狗牙之名而行尋腥之實」 、「果真是台大畢業」等用語係影射自己,並舉出其於104 年8月15日在悟善文化基金會網站網頁上所發佈「真相大白 」一文,用以證明該電子郵件收件人均知悉附表編號2所示 電子郵件所載之「狗女」即等同於聲請人張幼薇。然觀之附 表編號2所示電子郵件全篇並無任何人名,足以推敲該從臺 北到高雄裝狗牙係指聲請人前往被告診所看牙齒,況該「裝 狗牙」是否有可能係指帶狗看獸醫,亦非無可能;而「台大 畢業」之範圍涵蓋臺灣大學各學院、系、所,學歷從學士、 碩士、博士。再者,姑假設該「裝狗牙」所指係指聲請人至 被告牙醫診所看牙,然無論是「從臺北到高雄借裝狗牙之名 而行尋腥之實」、「果真是台大畢業」,前者屬私人看診紀 錄,後者指涉學歷,衡以聲請人張幼薇之私人看診紀錄及學 歷,除聲請人張幼薇本人外,其個資既未經報章媒體報導而 公諸於世,一般人自無法僅從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郵件之內 容,推敲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郵件內容所指涉之人必係指涉
聲請人張幼薇。況該電子郵件內文所提及之文章標題係「天 理難容」,與聲請人所舉出之文章的標題「真相大白」,二 者亦有不同。是亦無相關闡述足認「狗女」即係影射聲請人 張幼薇。從而,客觀上顯難認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郵件內容 有何足以毀損聲請人張幼薇名譽之虞。是被告此部分罪嫌, 即有未足。
3.附表編號3部分(即聲請人劉佑民部分): 證人陳義宸於偵訊時證稱:第3封(即附表編號3)沒有指涉 特定某一個人;第3封是之前基金會成員郭育誠在基金會裡 面犯戒,所以被請出基金會,這個明月照溝渠文章是在為自 己辯白,他是影射我們基金會裡面的人就如同郭育誠一樣花 很多錢等語(詳偵續卷二第21頁倒數第7行以下)。觀之附 表編號3所示電子郵件,雖載有「小劉」、「200萬戲碼」、 「退伍軍人」等文字,然該電子郵件關於「小劉」之用語, 並未直指「小劉」即為聲請人劉佑民,且亦無法從該電子郵 件前、後文推敲「小劉」與「200萬」之間之關連。再自該 電子郵件之內容觀察,聲請人劉佑民雖認該電子郵件「小劉 」、「退伍軍人」等用語係影射自己。惟參酌證人陳義宸上 開證述,對照該電子郵件之前、後文:「禪師並收下經公證 之弟子束脩五百萬再加上兩百五十三萬九千九百九十九為禮 儀,以此皈依程序竟能不算而重頭再來,怎叫人不勝唏噓, 也令旁觀者不寒而慄。以個人貸款壹千五百三十萬購得山上 這塊龍虎穴,興建地藏王菩薩玩具廟。』這人看到的花費約 3784萬元,下場卻是因『貪』而逐出」、「請聽拿錢的她的 她們怎麼說!愛師心中的愛徒如此XXX,你們都是主角精彩 有續」等語。因明月照溝渠一文係遭逐出之基金會成員為自 己辯白之文章,且該文曾提及禪師收下弟子束脩「五百萬再 加上兩百五十三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後,皈依程序不算而重 頭再來,叫人不勝唏噓等情,則就附表編號3所示電子郵件 整體以觀,顯係意在描述對禪師收下弟子束脩後,該弟子之 皈依程序不算而從頭再來之感觸。此與證人陳義宸證述該電 子郵件係影射該基金會裡面的人,如同遭逐出該基金會之郭 育誠一樣花很多錢等語,亦相互吻合。由此可推知,該附表 編號3所示電子郵件所針對者,並非聲請人劉佑民,而係收 了弟子束脩但卻要求皈依程序要重頭再來之人(即「拿錢的 她的她們」)。聲請人劉佑民主觀感受認定該附表編號3所 示電子郵件上之文字均係影射其自身,然該電子郵件既未指 涉特定某一個人,且何謂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應從一般 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 感受為認定之標準。據此,附表編號3所示電子郵件之內容
,非在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聲請人劉佑民之名譽之事,自與 刑法第310條之規定顯不相當。
四、綜上所述,原偵查結果、再議駁回意旨認被告罪嫌不足,而 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之聲請,尚無違誤,告訴人張幼薇 、劉佑民、田俊賢猶執前詞,認原偵查結果、再議駁回意旨 適用法律有誤,聲請交付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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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電子郵件信箱 │ 內容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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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6月21日│gogopapa7788@ │書說已賣了2萬多本,幾百 │李淑貞、陳│
│ │20時24分許 │yahoo.com.tw │萬在律師瓊文醫生口袋皈依│義宸、黃美│
│ │ │ │緣化師父交代活人死人畜牲│慧、張瓊文│
│ │ │ │都收,現在是每口萬元起跳│、郭柏成 │
│ │ │ │,我家7口還去拉人破財還 │ │
│ │ │ │招禍被家人朋友罵到破頭 │ │
│ │ │ │7/5日大騙局我幫忙撈數千 │ │
│ │ │ │萬安排住蘆洲最近常到高雄│ │
│ │ │ │新上街富國路醫師都是我在│ │
│ │ │ │招呼,王老師一直要找師父│ │
│ │ │ │老公氣到要離婚去跳樓緣扇│ │
│ │ │ │更可悲在美國坐千萬賓利轎│ │
│ │ │ │車住別墅賭城也有看她走路│ │
│ │ │ │一擺一擺像是動過手術緣可│ │
│ │ │ │那天請大家為她助唸我就懂│ │
│ │ │ │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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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8月20日│love0000000@ │有狗男就必有狗女,近身跟│陳義宸、黃│
│ │19時37分許 │sina.com │隨師傅3年狗女,從台北到 │千芬、莊心│
│ │ │ │高雄借裝狗牙之名而行尋腥│潔、林伯仲│
│ │ │ │之實倒也真夠飢渴,眼見紙│、葉怡禎 │
│ │ │ │包不住火現在突然自白,師│ │
│ │ │ │自律甚嚴眼裡不能容粒砂這│ │
│ │ │ │是在師眼裡撒鹽巴。對得起│ │
│ │ │ │神聖道場?讓道友師傅蒙羞│ │
│ │ │ │?此舉無異趕師離台,斷台│ │
│ │ │ │人慧命,怪不得最近百年難│ │
│ │ │ │見超颱接連而來。還公開希│ │
│ │ │ │望先生原諒兩家沒傷害,兒│ │
│ │ │ │女呢?父母呢?道場呢?師│ │
│ │ │ │傅呢?台灣呢?果真是台大│ │
│ │ │ │畢業,思想夠前衛,夠自私│ │
│ │ │ │這地球好像就妳一人在玩。│ │
│ │ │ │妳到高雄僅是來意淫,只有│ │
│ │ │ │妳先生相信,再明確點公布│ │
│ │ │ │時間地點和LINE內容,讓情│ │
│ │ │ │節更真實。此刻再看妳那「│ │
│ │ │ │天理難容」一文,好似先為│ │
│ │ │ │自己下了咒語,別以為7000│ │
│ │ │ │萬就能讓妳為所欲為,這幾│ │
│ │ │ │年已讓大家受夠認無可忍挺│ │
│ │ │ │身而出不要再讓師傅背黑鍋│ │
│ │ │ │。客戶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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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9月8日 │同上 │之前有明月照溝渠一文:「│陳義宸、曹│
│ │20時37分許 │ │敝人全額捐助成立基金會之│維琪、劉采│
│ │ │ │五百萬元,前妻更供養因離│幸、黃千芬│
│ │ │ │婚所得價值約千萬的房屋予│、方冠中 │
│ │ │ │禪師。禪師並收下經公證之│ │
│ │ │ │弟子束脩五百萬再加上兩百│ │
│ │ │ │五十三萬九千九百九十九為│ │
│ │ │ │禮儀,以此皈依程序竟能不│ │
│ │ │ │算而重頭再來,怎叫人不勝│ │
│ │ │ │唏噓,也令旁觀者不寒而慄│ │
│ │ │ │。以個人貸款壹千五百三十│ │
│ │ │ │萬購得山上這塊龍虎穴,興│ │
│ │ │ │建地藏王菩薩玩具廟。」這│ │
│ │ │ │人看到的花費約3784萬元,│ │
│ │ │ │下場卻是因「貪」而逐出,│ │
│ │ │ │他不懂?我不懂?妳懂嗎?│ │
│ │ │ │玩具廟的帳目及籌備款,請│ │
│ │ │ │會計準備好帳目,法庭說分│ │
│ │ │ │明。http://blog.xuite.ne│ │
│ │ │ │t/yuchengkuo/twblog/1278│ │
│ │ │ │69046現在有小劉200萬戲碼│ │
│ │ │ │,退伍軍人這不是小數目,│ │
│ │ │ │請聽拿錢的她的她們怎麼說│ │
│ │ │ │!愛師心中的愛徒如此XXX │ │
│ │ │ │,你們都是主角精彩有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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