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5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㈩「以 網路ATM匯款8,115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更正為 「以網路ATM匯款8,100元(不含手續費)至上開中信銀行鳳 山分行帳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 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提供上開中信 銀行鳳山分行帳戶之一行為,直接、間接幫助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賴欣怡、周雨澤、葉啟墻 、王昕儀、蕭名強、賴加陸、王玟晴、蔡孟萍、謝玟 茜、陳玉倩、詹語殷、張菀娗、黃郁芬、徐育資、陳 文傑、高秋雅、游輝昱、賴宏政、曾耀賢、沈宜萱、 林家聖、戴妙玲、黃彥翰、被害人陳怡方、吳昭誼、 連蘭心、王宜湘、洪怡資、陳凱芸、賴儀郡等30人施 用前揭詐術後詐取財物得逞,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 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並未 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 ,且可得預見交付其所取得之金融帳戶資料可能為詐 欺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所取得,並用之以遂行詐欺犯 罪或不法用途使用,竟不知警惕,率爾提供其所取得 之前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因而終使不詳犯罪集團或 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隱蓋自己身分而詐取他人財物得逞 ,除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因而蒙受上述財產損 害及面臨求償不便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 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危害社會人與人之間互信關係 ,徒增遭受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尋求救濟之
困難,亦擾亂社會正常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屬可議 :兼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其迄今亦未 為任何賠償以填補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所受損害, 犯後態度尚難認良好;另考量本件被告僅係提供犯罪 助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被告之不法 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考量依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 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而獲利;並酌以其本件犯 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詐騙金額 、所受損害之程度,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及 被害人等30人分別匯入被告所取得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 戶內之款項,旋即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業如 前述,固可認該等款項係本案位居詐欺取財犯罪正犯地位之 行為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其 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事實, 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5866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或為掩 飾不法行徑,或為隱匿不法所得,或為逃避追查,常蒐購並 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及轉帳,客觀上可預見取得他人 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他人持 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仍基於幫 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6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 山區南京路某撞球館,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 向孫子晴(幫助詐欺部分已另案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裁定保護管束)收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鳳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 ,旋將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某姓名年籍 不詳、臉書社群網站帳號暱稱「高橋」之人使用。嗣「高橋 」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 詐騙行為:
㈠於104年6日23日下午7時46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happy」,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國際牌Panasonic白金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賴欣 怡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8時35分許、同年月24日上午9時 24分許、同年月24日下午5時48分許,以行動電話APP接續 匯款8,700元、1萬3,200元、4,400元(合計2萬6,300元) 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㈡於104年6日20日下午9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be
sarjuice30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 sonic全自動製麵包機」之訊息,致葉啟墻陷於錯誤,於同 年月24日下午8時3分許,以網路ATM匯款5,400元至上開中 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㈢於104年6日22日下午11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i mi11881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日本Panasoni c國際牌白金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王昕儀陷於錯 誤,於同年月23日0時0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300元至上 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㈣於104年6日21日下午8時46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lo vZ0000000000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樂高LEGO 00000 The Kwik-E-Mart辛普森系列便利商店」之訊息,致 蕭名強陷於錯誤,以網路ATM匯款7,8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 鳳山分行帳戶。
㈤於104年6日25日下午1時41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be sarjuice30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 onic全自動製麵包機」之訊息,致賴加陸陷於錯誤,以網 路ATM匯款5,4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㈥於104年6日23日下午1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vic ky82121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王品集團餐卷 原燒餐卷605/張」之訊息,致陳怡方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24日下午3時56分許,在基隆市○○路0號「全家超商」以 ATM匯款4,84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㈦於104年6日22日上午11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i ckey830920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 o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王玟晴陷於錯誤,於同 日上午11時24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200元至上開中信銀 行鳳山分行帳戶。
㈧於104年6日25日上午11時5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 pear1_110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 naso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蔡孟萍陷於錯誤,於 同日12時28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 鳳山分行帳戶。
㈨於104年6日22日下午11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do raemon841007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 aso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謝玟茜陷於錯誤,於 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台南市新市區○○○路00 號「兆豐商業銀行」以ATM匯款4,28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 山分行帳戶。
㈩於104年6日24日下午7時58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pe
ar1_11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 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陳玉倩陷於錯誤,於同日 下午11時10分許,以網路ATM匯款8,115元至上開中信銀行 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4日下午1時3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通訊軟體暱稱「孫子晴」,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國際牌Panaso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詹語殷陷 於錯誤,以網路ATM匯款4,38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 帳戶。
於104年6日21日下午11時39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 mimi11881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 sonic白金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周雨澤陷於錯 誤,於同年月23日下午7時16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300 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3日下午6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n71 042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nic白 金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張菀娗陷於錯誤,於同 年月24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以ATM匯款4,38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 帳戶。
於104年6日22日下午9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n71 042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nic奈 米負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吳昭誼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25日下午2時0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380元至上開中信銀 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3日下午4時2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i mi11881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n ic白金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黃郁芬陷於錯誤, 於同日下午6時46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300元至上開中信 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4日下午2時21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pe ar1_11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 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連蘭心陷於錯誤,於同日 下午3時25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 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2日下午9時49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sw eet00499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西堤牛排套餐 餐卷(每張505元)」之訊息,致徐育資陷於錯誤,於同年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許,以網路ATM匯款5,050元至上開中 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4日下午7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pea r1_110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 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王宜湘陷於錯誤,於同年 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以ATM匯款4,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 戶。
於104年6日22日下午10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sw eet00499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西堤牛排套餐 餐卷(每張505元)」之訊息,致陳文傑陷於錯誤,於同年 月23日上午10時18分許,以網路ATM匯款2,555元至上開中 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2日上午9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n71 042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吹風機」之 訊息,致洪怡資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42分許,在彰化 縣鹿港鎮「頂番郵局」以ATM匯款4,38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 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5日上午11時51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 pear1_110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 aso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高秋雅陷於錯誤,於 同日12時28分許,在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 超商」以ATM匯款4,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5日上午11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pe ar1_110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 onic吹風機」之訊息,致游輝昱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 時48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 行帳戶。
於104年6日23日下午2時3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通訊軟體暱稱mana92381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 售吹風機之訊息,致陳凱芸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0分 許,在台南市○○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東台南分行 」以ATM匯款4,28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2日下午2時3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i mi11881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吹風機 」之訊息,致賴宏政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以 行動電話APP匯款4,3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2日下午7時54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n7 1042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nic 奈米負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曾耀賢陷於錯誤,於同年 月24日上午8時33分許,在台北市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以ATM匯款4,38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5日下午2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pea r1_11002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 nic奈米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沈宜萱陷於錯誤,於同日 晚間6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以ATM匯款4,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 帳戶。
於104年6日23日12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vicky8 21212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王品集團餐卷夏慕 尼餐卷1000/張」之訊息,致賴儀郡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 9時0分許,在彰化縣某處以ATM匯款1萬1,000元至上開中信 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0日下午3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ay day520mayday520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樂高積 木」之訊息,致林家聖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3日下午11時0 分許,以網路ATM匯款1萬1,7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 帳戶。
於104年6日24日凌晨0時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im i118818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國際牌Panasoni c白金奈米水離子吹風機」之訊息,致戴妙玲陷於錯誤,於 同日凌晨0時18分許,以網路ATM匯款4,300元至上開中信銀 行鳳山分行帳戶。
於104年6日23日晚上6時30分許,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ma yday520mayday520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LEGO 樂高」之訊息,致黃彥翰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6時45分許 ,在台北市○○區○○路00號6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 ATM匯款4,2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嗣賴欣怡、葉啟墻、王昕儀、蕭名強、賴加陸、陳怡方、王玟 晴、蔡孟萍、謝玟茜、陳玉倩、詹語殷、周雨澤、張菀娗、吳 昭誼、黃郁芬、連蘭心、徐育資、王宜湘、陳文傑、洪怡資、 高秋雅、游輝昱、陳凱芸、賴宏政、曾耀賢、沈宜萱、賴儀郡 、林家聖、戴妙玲、黃彥翰遲未收到貨品,發覺受騙並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追查並經孫子晴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 稱高雄少家法院)審理中之供述後,始知悉上情。二、案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孫子晴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盧怡岑於法 官訊問時具結後之證述,及告訴人葉啟墻、王昕儀、蕭名強 、賴加陸、王玟晴、蔡孟萍、謝玟茜、陳玉倩、詹語殷、張 菀娗、黃郁芬、徐育資、陳文傑、高秋雅、游輝昱、賴宏政
、曾耀賢、沈宜萱、林家聖、戴妙玲、黃彥翰於警詢時指訴 、告訴人賴欣怡、周雨澤於警詢、法官審理時指訴、被害人 陳怡方、吳昭誼、連蘭心、王宜湘、洪怡資、陳凱芸、賴儀 郡於警詢時指稱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 行帳戶基本資料表、存款交易明細、立據、中國信託銀行新 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中國信託存款明細查詢、渣打銀行個 人網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台灣銀行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永豐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結果、台新銀 行ATM交易明細、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師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偉廷)、台中水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語殷)、第一銀行 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宜湘)存摺影 本、高雄少家法院105年度少護字第547號宣示筆錄、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三 重分局厚德派出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汐止分局汐止派 出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永康分局復 興派出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大埔派出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 、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 出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 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萬華分局武 昌街派出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基隆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中國信託網路ATM交易 明細4紙、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T M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土城 分局清水派出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2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3份、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6份、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幀、拍賣網頁資 料58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 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是則,若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上開中信銀行鳳山分
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致該詐騙集團成員 得以持之做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工具,惟無相當證據證明 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