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608號
CTDM,106,簡,2608,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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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太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太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劉太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 ,原 名: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 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間某日, 在高雄市左營區御花園卡拉OK店內,無償向某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蕭仔」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 2 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6 年6 月23日晚間11時20分許 ,劉太平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在高雄市○○區○○ ○路0 號前攔查,復經警徵其同意後進行搜索,而在其隨身 攜帶之背包內,扣得其所有、並未施用之如附表所示咖啡包 2 包,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劉太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 照片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2 包暨高雄醫 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 年1 月12日00000-00、00000- 00號檢驗報告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中,第二級管制藥品第169 項之 「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 e 、PMMA)」之名稱,已於106 年1 月5 日經行政院修正為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 ) 」,且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第2 級毒品,有行政院106 年1 月5 日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函、105 年12月28日院臺法字第 0000000000號行政院公告存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咖啡包2 包,雖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 結果,係記載均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惟依上揭規定,本院自仍以修正後之



規定名稱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持有之咖啡包雖同時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此二種 不同成分,惟被告係以單一持有行為而觸犯同一罪名,應屬 同種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至聲請意旨雖僅論及被告持有含「對-甲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犯行部分,惟該咖啡包經本院送 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尚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上述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存卷可 查,是此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有罪,並與持有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部分,屬同種想像競合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 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 ,所為實屬不該;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雖長,但數量非鉅;暨被告高職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咖啡包2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具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已如前述,故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包裝袋因殘留有毒品,且 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俱同毒品一併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驗前淨重 │ 驗後淨重 │
├──┼─────────────┼─────┼─────┤
│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894公克 │7.805公克 │
│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 │ │
│ │啡包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 │
├──┼─────────────┼─────┼─────┤
│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198公克 │9.177公克 │
│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 │ │
│ │啡包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 │
├──┼─────────────┼─────┼─────┤
│合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092公克│16.982公克│
│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 │ │
│ │啡包貳包(含包裝袋貳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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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