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裕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本院公設辯護人古鎮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部分應增列「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部 分漏載「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顯係誤寫,且對於全案 情節及判決本旨均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